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宁波籍在肥企业、个人及关心支持合肥和宁波两地经济建设的各界人士自愿参加而组成的非盈利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与道德风尚,团结联络宁波籍人士及关心支持合肥、宁波经济建设的各界人士,以关心支持两地发展为己任,为促进合肥、宁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为全体会员服务。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合肥市人民政府招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接受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宁波经济促进会的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向两地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会员与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 宣传合肥、宁波两地经济发展战略与投资环境,加强与宁波市和各地协会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实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做好牵线搭桥和服务工作,发挥联络合肥、宁波两地市委、市政府间的桥梁作用。
3. 坚持“三服务”精神,为会员服务、为合肥和宁波两地经济建设服务。
4.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且对社会有益的各类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或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或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会员义务。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表;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通知本人并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建议权;
2.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获取有关服务及优惠待遇;
3.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 关心、支持合肥、宁波的经济建设,为两地建设献计献策、尽心尽力;
5.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规定缴纳会费,一年一次,多缴不限;
第九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1. 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2.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须临时召开大会的,由理事会商议。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报主管单位批准。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以上成员可连任二届。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换届(须由理事会商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按程序可增补或更换。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若干成员组成: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有名誉会长和顾问。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4.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 决定机构设置和副秘书长及有关分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6. 接受上级安排任务,并组织实施;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设置若干“分会”组织和经济实体。自行产生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分会”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非独立的社会团体,是本会的组成部份,独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或常务副会长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会、经济实体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报请理事会讨论决定;
4. 受理事会、会长委托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并管理使用好经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开展有偿服务收入;
3. 赞助收入;
4. 宁波经济建设促进会资助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结。清算期间期不开展结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其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合肥市宁波经济促进会
2008年5月